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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 海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浙江 嘉兴

2023-09-06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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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招标单位:
海宁市周王庙镇卫生院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海宁市周王庙镇卫生院CT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

被投诉人: 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海宁市周王庙镇卫生院

地    址: 海宁市水月亭西路459号三楼、海宁市周王庙镇桑梓中路附近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海宁市周王庙镇卫生院CT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12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21:①“2诚信度 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止前三年是否经营异常或在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合同履约验收过程中的诚信情况酌情评分。2分”招标文件中没有就该评分项作出明确评判标准,没有量化指标;评分标准的分值也没有量化到区间。②“***售后服务 根据投标人的售后服务酌情评分:在质保期内的服务内容(0-1分)、服务的保证措施(0-1 分)、后续技术支持和维护能力情况(0-1分)、本地化服务方案(0-1 分)、服务的便捷性和承诺的响应时间及方式(0-1分)5分。”招标文件中没有对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作出明确评判标准,没有量化指标,何种情况得1分,何种情况不得分?并且评分标准的分值也没有量化到区间。③“*** 供货方案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供货方案酌情评分。2分”招标文件中没有对供货方案的评分作出明确评判标准,没有量化指标;并且评分标准的分值也没有量化到区间。④“*** 安装调试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安装调试方案酌情评分:设备安装调试进度安排(0-2 分)、现场安全措施(0-1 分)、验收流程(0-1分)。4分”招标文件中没有对安装调试方案的评分作出明确评判标准,没有量化指标,何种情况得1分,何种情况得2分,何种情况不得分?并且评分标准的分值也没有量化到区间。⑤“*** 培训方案 根据投标人的培训方案酌情评分:培训内容及课程安排(0-2分)、培训方式(0-2 分)、师资力量(0-1 分)。”招标文件中没有对培训方案的评分作出明确评判标准,没有量化指标,何种情况得1分,何种情况得2分,何种情况不得分?并且评分标准的分值也没有量化到区间。⑥“7 技术力量 根据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设备安装调试、培训、维保等技术人员配备酌情评分:技术人员的人数配置(0-2 分)、技术人员的经验履历证明(0-2分)。”招标文件中没有对技术力量的评分作出明确评判标准,没有量化指标,何种情况得1分,何种情况得2分,何种情况不得分?并且评分标准的分值也没有量化到区间。综上所述,本次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
投诉事项2:将企业实力(组织架构)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与货物质量无关。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21:“***企业实力根据投标人的组织架构等酌情评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货物的质量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投标人的企业实力(组织架构)与这几点都没有直接关系。尤其是对于投标人是代理商而言,技术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绝大部分都是由货物的制造商来完成,代理商的企业组织架构几乎和上述因素没有关系,即代理商的企业组织架构几乎和货物质量没有关系,也与合同履行无关。并且,根据企业实力,组织架构等酌情评分,变相地将企业的规模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对中小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将投标人的企业实力(组织架构)作为评审因素是不合理的,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也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另外,该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也存在质疑事项1的问题:没有细化量化。
投诉事项3:将“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变相以企业经营年限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投标人具备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同类项目的业绩”,则要求投标人已经成立并经营了一定年限,否则何来的同类项目的业绩,且该评分项满分为3分,需要提供3分同类项目的业绩才能得满分,即对投标人成立和经营的年限要求就更长。要求投标人的业绩限制了之前未参与此类项目或刚成立的潜在供应商参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且CT产品的安装、调试及售后等均由生产厂家的专业人员负责,如确需项目案例的,应改为投标机型的项目案例。
投诉事项4:技术参数设置满足要求的产品不足三家且倾向西门子的产品,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依据4:(一)本项目于2023年7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产品正是我司之前质疑的西门子go.up系列。(二)参数比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查询西门子go系列历史中标项目,查询到“临海市桃渚中心卫生院多层螺旋 CT采购项目”和“瑞安市塘下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项目”中,中标产品的技术分为满分,即西门子go. up系列完全满足这两个项目的技术要求,再比较本项目的技术参数和这两个项目的技术参数,我们发现西门子go. up系列也完全满足本项目的技术参数,其他品牌无法与西门子go系列有效竞争,本项目疑似为西门子go系列量身定做,严重违反公平竞争。(三)质疑答复未见没有指向性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采购人应当对采购需求是否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进行审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5:评审因素“核心部件与主机同一品牌”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并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条款具有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一)本项目于2023年7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产品正是我司之前质疑的西门子go系列:作为一家德国品牌,存在回复中所说“国际关系等外在因素影响,很多厂家受到核心配件影响无法正常供货或者无法保证及时售后维修”的情况。(二)公开招标需求▲***9 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CT主机同一品牌,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报告证明。经检查招标文件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未查到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CT主机同一品牌优于非同一品牌。并涉嫌以下不合规理由:***该项评审因素不能量化细化,按规定不能作为评因素。***未查到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与CT主机同一品牌与非同一品牌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相关。***采购人要求“核心部件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的理由无非是考虑核心部件与CT主机的兼容性。核心部件与CT主机均为市场上通行的产品,各个厂商生产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同时也要遵循与其他品牌设备兼容的要求。因此,即便是不同品牌的核心部件和CT主机也是能够兼容的,只要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销售,说明是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没有依据表明必须要求核心部件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才能能保证兼容性,才能保证质量。***要求“核心部件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且设置为重要参数,将核心部件与CT主机不是同一品牌但满足招标技术需求满足兼容性的产品(例如东软,明峰,安科,开影,宽腾等)排除在外,构成对这些品牌严重歧视。***要求主要设备为同一品牌,表面上看确实没有指定某个品牌,但实际上却指向了某些产业链比较长、比较完整的制造商,这些制造商通常也就是行业里俗称的“大厂”“头部企业”,他们的产品涵盖各个设备,很容易达到采购文件中主要设备“同一品牌”的要求。而那些产业链比较单一、以生产某一种设备为主的中小企业,因为无法达到数个设备“同一品牌”的要求,很显然就受到了排斥。***采购文件如此要求,其实属于变相指定了某些品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CT采购是医疗器械的整机采购,整机厂商生产时须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且未有任何相关政策法规、权威报告等表明核心部件和CT主机不同品牌会影响实际使用。综上,将“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 CT主机同一品牌”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此项参数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6: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事实依据:(一)招标文件△***9 球管小焦点尺寸:≤***mm2;△***2扫描图像层数:≥64层图像/360°;招标文件P5:标“△”的参数共5个。招标文件P7:注:***标“▲”为实质性参数,必须实质性响应,不实质性响应的将作无效处理。***标“△”为重要参数。P21:***1重要参数(25分)根据投标人所投设备与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要“技术要求表”中标“△”重要参数对比,完全响应招标需求的得2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5分,最多扣25分。经检索招标文件和相关政策法规,未见上述评审因素为重要参数,众所周知和招标文件显示,核心部件应为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为重要部件,重要参数设置应当尊重事实,本次设置的重要参数并非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的重要参数,且项目设置权重过大,该项目每项5分为25分,按价格分30分计算,该项所谓重要参数5项占比为83%。而所谓一般参数70项却不到17%。明显不合理,权重设置过大,影响公平竞争。经查询相关品牌(例如东软,明峰,安科,五影,宽腾,飞利浦,GE,西门子等)比较,上述重要参数全部满足的只有西门子,其他品牌均有不同的扣分项,西门子品牌明显存在很大优势,疑似为其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二)本项目于2023年7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产品正是我司之前质疑的西门子go系列。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一)请采监部门依法判处本次采购无效。(二)将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取消评审的主观判断,并在文件中规定。(三)取消不合理的评分设置,取消对中小企业歧视的条款。(四)将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重新审查,取消倾向西门子的技术参数,并审查是否有三个以上品牌可以有效竞争,对招标文件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五)取消▲***9 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CT主机同一品牌。(六)重新设置重要参数,设置权重,取消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的重要参数。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1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被投诉人2采购人海宁市周王庙镇卫生院共同辩称:
(一)对于投诉事项1、2、3、4、5、6我公司再次进行核实,均维持原质疑回复内容不变。
投诉事项1: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项目,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我们已充分考虑技术分和商务资信分的设置,能细化尽可能细化,能量化尽可能量化,并尽可能多地设定一些客观的评审标准。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能理解成“一刀切”地将细化量化简单绝对化,将评审因素的分值平均分配到每一个技术指标上去一一对应。技术、商务资信分中“诚信度、售后服务、供货方案、安装调试、培训方案”等,并不适合对其进行量化设置。其中“售后服务、安装调试、培训方案”这三项评分项,我们把各自涉及的几个方面又分解为子项评审因素,并细化到较低的分值。“诚信度”也明确了三项评审内容、“供货方案”虽未分解子项评审因素,但最高分值仅为2分。每一项的分值占分均很小,最高也只有2分,所以也已不适合再进行区间设置。
投诉事项2:企业实力中投标人的组织架构是企业的流程运转、部门设置及职能规划等最基本的结构依据,常见的组织架构形式包括中央集权制、分权制、直线式以及矩阵式等,可以看出企业响应市场和客户需求的效率,组织内部分工是否明确,沟通协调信息传递顺畅是否及时,是否能尽量避免多部门同时接触同一客户,与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息息相关,且本项目为制造商、经销商均可投标,质疑人提到对于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情况可能为从自身角度出发,理解并不全面。
投诉事项3:同类项目业绩中要求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同类项目合同均可计分,未限制经营年限,未设置特定行政区域,也未设置特定行业,更未设置特定金额,同类且合法的购销合同均可计入得分,且符合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中货物和服务业绩不超过报价的10%的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经调查,飞利浦MX16CT能满足“机架孔径:≥70cm”,这样,按贵公司所列举产品及飞利浦MX16CT中至少有三家品牌能同时满足招标文件的两项实质性参数。此外,也不否定其它还有可能存在但贵公司没有列举但满足此参数的产品。另贵公司列举的“△***8球管大焦点尺寸:≤***0mm2”与招标文件“△***8球管大焦点尺寸:≤***3mm2”参数不符,故所得结论也有可能存在偏差。
投诉事项5:针对“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 CT主机同一品牌”,采购人认为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 CT主机同一品牌能够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经前期调研,对业内同类设备使用情况的了解后,设备兼容性确实存在差异性,且国际关系等外在因素影响,很多厂家受到核心配件影响无法正常供货或者无法保证及时售后维修,而原厂配件不需要设备厂商再进行第三方采购。且从采购人实际需求及现有的实际情况,保证设备稳定运行非常重要。
投诉事项6: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都是CT设备的核心部件,5条重要参数根据核心部件的相关参数来设定,分值权重的设置可按实际需求确定,且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对该部分作明确规定。
(二)对于投诉事项5补充说明如下:
本事项实质上是指“此项实质性参数是否具有排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因此采购文件参数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采购预算金额***万元,2023年6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项目投诉人于2023年6月20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6月25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7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3年7月12日,本机关正式受理了投诉,并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第2023004号);7月12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二)本项目于2023年7月4日开评标,有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通过专家评审推荐并经采购人确认,7月4日当天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嘉兴新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为西门子多层螺旋CT,型号SOMATOM-go.up。本机关发放《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时,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经审查,招标文件设置“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CT主机同一品牌,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报告证明”为实质性参数,招标文件还明确“必须实质性响应,不实质性响应的将作无效处理”。为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及后期维护质量属于被投诉人的正常需求,可以从产品的技术服务要求来实现,对产品的兼容性、性能指标,或者对维护周期、人员、响应及时性等提出具体的要求,或将核心部件与主机为同一品牌设定为非实质性参数来满足采购需求。被投诉人将核心部件与主机为同一品牌设定为实质性参数的行为,排斥了其他合格的潜在供应商。因此,被投诉人此项参数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5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对其他投诉事项不再审查。

综上,投诉人就海宁市周王庙镇卫生院CT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2、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 2023年08月1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海宁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 沈先生
3、联系电话: ***

附件信息:

  •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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