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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 新昌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浙江 绍兴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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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招标单位:
新昌县人民医院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ZYTC-2***231******3***5***9

二、项目名称: 新昌县人民医院CT彩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1室

被投诉人: 杭州中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医院

地    址: 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688号星运大厦1幢7***5室 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17号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杭州驰众科技 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89号剑桥公社A座1719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新昌县人民医院CT、彩超采购项目(编号:***)标项1的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于2***23年6月27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快递,经对投诉书的审查后正式受理。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23年6月16日评审结束,拟中标供应商为杭州驰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投诉人于2***23年5月31日向杭州中易招标代理提出质疑,杭州中易于2***23年6月8日作出答复。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且质疑答复未见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影响公平竞争。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部分技术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均无实质性关联。并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条款具有排他性,且质疑答复未见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影响公平竞争。投诉事项3:重要参数分值权重过高。投诉事项4: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事项5:付款方式不符合政策法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存在将未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虽有细化评分区间,但无明确的评判标准,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将影像链核心部件(探测器、球管、高压发生器)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厂家自主研发生产作为重要参数,被投诉人未有具体有效证据、表明核心部件与CT主机不同一品牌会不满足实际使用,评审的重要参数设置对数个零部件和整机品牌为同一制造商有利,以生产某一种设备为主的专业化企业、因无法达到数个设备“同一品牌”的要求而受到差别待遇,被投诉人虽辩称该项要求不是特定品牌的独有技术,西门子、飞利浦、GE、佳能都是“影像链核心部件自研生产”的代表,已实现国产化。但采购需求调查在不少于3家的同时,还应“具有代表性”,“代表性”含义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全面调查,对象既包括大企业(“核心部件链同一品牌生产厂家”)也包括小企业(“专业化企业”),所以上述评审标准中的“重要参数”设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六、八款规定的不允许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4,“关于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的“评标办法前附表”5技术指标(3***分)”、“关于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四、技术要求”中的5项技术条款”上述评审因素设置的对应分值占比,并无违反具体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持此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为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属于不适宜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故付款方式的约定不适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22〕3号)》的政策规定,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 投诉人关于新昌县人民医院CT、彩超采购项目(编号:***)标项1采购文件的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项目标项1中标无效,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 2***23年***7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新昌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 任先生
3、联系电话: ***575-866213***9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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