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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三明
2023-07-20
田发改公告〔2***23〕3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22〕1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19〕77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19〕267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拟调整大田县中医院医养服务中心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征求意见内容:《大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大田县中医院医养服务中心普通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二、征求意见时间:2***23年7月19日至7月27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大田县发改局:电话:***598-7231******1,电子邮件:dt7222485@163.com
大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2***23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大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大田县中医医养服务中心普通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大田县中医院:
为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22〕1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19〕77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19〕2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田县中医院医养服务中心实际,现就调整大田县中医院医养服务中心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19〕77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
一、收费标准
(一)大田县中医院医养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 大田县中医院医养服务中心普通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表 |
||||
| 单位:元/床位、月 |
||||
| 房间类别 |
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 |
普通床位费 |
护理费 |
合计 |
| 三人间 |
能力完好 |
7****** |
7****** |
14****** |
| 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 |
7****** |
1********* |
17****** |
|
| 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 |
7****** |
13****** |
2********* |
|
| 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 |
7****** |
18****** |
25****** |
|
| 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 |
7****** |
23****** |
3********* |
|
| 双人间 |
能力完好 |
1********* |
7****** |
17****** |
| 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 |
1********* |
1********* |
2********* |
|
| 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 |
1********* |
13****** |
23****** |
|
| 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 |
1********* |
18****** |
28****** |
|
| 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 |
1********* |
23****** |
33****** |
|
| 单人间 |
能力完好 |
21****** |
7****** |
28****** |
| 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 |
21****** |
1********* |
31****** |
|
| 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 |
21****** |
13****** |
34****** |
|
| 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 |
21****** |
18****** |
39****** |
|
| 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 |
21****** |
23****** |
44****** |
|
| 注明: 1、老年人能力评估: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22)相关规范由经民政部门认可或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养老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详见大田县中医院医养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设置并公示的具体内容。 |
||||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你单位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消费者承受能力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收取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按月收取,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费。
(三)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药卫生服务的,其收费按照相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四)代办服务和特需服务收费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收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23年 月 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委托人和社会监督。
大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2***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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