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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告 宣恩县长潭河侗族乡中心卫生院宣恩县长潭河侗族乡中心卫生院医用"三通"系统采购合同公告

湖北 恩施

2023-03-31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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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招标单位:
宣恩县长潭河侗族乡中心卫生院
公告正文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宣恩县长潭河侗族乡中心卫生院医用“三通”系统采购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宣恩县长潭河侗族乡中心卫生院医用“三通”系统采购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宣恩县长潭河侗族乡中心卫生院

2、地址:宣恩县长潭河集镇

3、联系方式:***

4、供应商(乙方):江西霓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5、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下埠集乡富民路106号

6、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医用“三通”系统:包括中央供氧系统、中心吸引系统、中心呼叫系统这3套子系统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双气

3、主要标的数量:1套

4、主要标的单价:***

5、合同金额:***(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已双方就宣恩县长潭河侗族乡中心卫生院医用“三通”系统采购项目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合同一致: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标的规格、数量,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等,在合同30日内安装完成,质保2年。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采购计划备案号:ZFFSCG-2020-181-00004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10-25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03-30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
甲方:宣恩县长潭河伺族乡中心卫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宣恩县长潭河佩族乡中心卫生院医用“三通”系统采
购项目_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文件
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招标采购文件
***投标文件
***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
***中标通知书
***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第二条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备件、易损件和
专用工具等(详见《供货一览表》)。
序号货物名称 序号货物名称 品牌 产地 技术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医用“三通”系统:包括中央供氧系统、中心吸引系统、中心呼叫系统这3套子系统 北京华仪泰兴 北京 双气 1 *** ***
2 安装运输费 / /
3 其它费用 7
总价 小写:¥***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 小写:¥***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 小写:¥***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 小写:¥***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 小写:¥***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 小写:¥***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 小写:¥***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
交货期 交货期 (单位:30日历日) (单位:30日历日) (单位:30日历日) (单位:30日历日) (单位:30日历日) (单位:30日历日) (单位:30日历日)
质保期 质保期 (单位:2年) (单位:2年) (单位:2年) (单位:2年) (单位:2年) (单位:2年) (单位:2年)
第三条合同总金额
大写:壹拾柒万陆仟捌佰元整元。
本合同项下货物总金额:¥***元元。
保修等验收合格之前和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一切税金和费用。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第四条权利和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便现英
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且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
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国家规范及甲乙双方确认
的投标文件、本合同关于货物数量、质量的要求。货物符合实行国家“三包”规
定的,应执行“三包”规定。本项目质保期2年,保修期2年。
***乙方提交的货物应符合投标文件中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参数、参数及
性能,并应附有此类货物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
第五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采购资金:
(1)经甲方确认的发票;
(2)经甲乙双方确认签署的《验收报告》(或按项目进度阶段性《验收报
告》);
(3)其他材料。
***款项的支付进度以招标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如招标采购文件未作特
别规定,则付款进度应符合如下约定:强收创格至一次性付款.
第六条交货和验收
2.乙方应对提供的货物作出全面自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
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供的验收资料交给甲方。
***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包括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货物及其
附(辅)件、资料。
第七条项目管理服务
乙方应指定不少于一人全权全程负责本项目的商务服务,以及货物安装、调
试、咨询、培训和售后等技术服务工作。
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八条售后服务
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个月。若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质量保
证期高于此质量保证期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九条分包
除招标采购文件事先说明、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分包其应履
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生效后,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甲乙
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乙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在得到甲方
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扣留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拒付货款%的
违约金。
***其它未尽事宜,以《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
对方,并在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
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初步协商,并向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告。确定为
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或资执行本合同的发生务设时。核方式解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①向_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②向_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第十四条其他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办***府采购手续后,
可签订补充合同,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乙方:江西電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心卫生院
甲方:宣恩县长河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
38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24U
时间:2020年10月
时间:2020年7明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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