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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安阳
2022-12-26
***万
当事人:河南泽海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苏京泽
统一社会引用代码:91410500MA46J1LY8K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市辖区高新区弦歌大道西段科创大厦4楼421室
事实与理由:根据《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2〕7号)要求,殷都区财政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方式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的《安阳市殷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安阳市殷都区采购核酸检测一次性病毒采样管项目》(殷磋商-2021-23)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处罚依据和结果:综上所述,你公司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参照《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警告处罚。
如果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殷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6日[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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