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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铜陵
2022-12-19
***万
| 2022年枞阳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汇总表 卫健委 |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收费类型及依据 | 申报条件 | 办理时限 | 办理流程 |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 1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十条:“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三)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具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能力的甲、乙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十条:“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三)个人剂量监测。” | 政府定价,《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 | 行政相对人 | 不收费 | 本级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 1个工作日 | ***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无为市政务服务大厅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2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十条:“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三)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具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能力的甲、乙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十条:“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三)个人剂量监测。” | 政府定价,《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 | 行政相对人 | 不收费 | 本级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 1个工作日 | ***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无为市政务服务大厅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3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二款: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不收费 | 1、县范围内纳入安徽省卫生行政许可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 2、提出申请时公共场所应具备开业能力,其主要卫生设备及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效“预防体检合格证”。4、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00号)、省卫计委《关于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卫监督秘〔2018〕601号),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公共场所,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 | 1个工作日 | ***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无为市政务服务大厅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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