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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2022-12-06
***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1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集里医院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济南齐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眩晕症诊疗系统 (3)采购计划编号: *** ***合同标的及金额
政府采购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委托代理编号:YDZB-CG-2022-015
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2 履行地点:浏阳市集里医院指定地点***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现场交货并安装调试,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安装,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结算方式7732ba8cea2e4d398cba02e1be5703a2*** ***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货到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半年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剩余10%试运行满一年后无息一次性付清 ***2 收款账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纬二路支行(济南齐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273) ***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1 验收程序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2 质量要求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标准。 ******2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3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测试验收: (1)验收程序:简易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的主体:浏阳市集里医院。 (3)履约验收时间:安装调试完毕并试运行一个月后。 (4)履约验收方式:院内验收小组参与验收。 (5)履约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验收内容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验收标准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 (6)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8)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9)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对到货产品的技术规格、型号、外观质量、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要求中标人提供验收方案,与采购人协商后确定验收时间。中标人在验收前向采购人提供汇集成册的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以及安装、试运行、初验报告等文档。 验收标准: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2)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4)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违约责任***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其他条款1***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合同内未尽事宜参照投标文件及承诺函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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