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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大连
2022-10-30
***万
转让底价:¥ ***万元
| 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瓦房店轴承医院 | ||
| 注册地(住所) | 大连市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大连市 | |
| 法定代表人 | 张恩义 | 成立时间 | ***-10-23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其他 |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卫生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8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经营范围 |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病专业、中医科(内科、针灸、推拿)、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心电、B超、X线) | |||
| 职工人数 |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股东数量(个) | 10***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邹桂泽 | *** | ||
| 2 |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
| 3 | 瓦房店轴承医院职工(105自然人) |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 2020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 |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2022-***-31 | *** | -*** | -*** |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月报 | *** | *** | -***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转让标的为瓦房店轴承医院***%出资份额。***转让标的单位瓦房店轴承医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期限已经于2021年12月19日届满,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单位正在办理续期事宜,在本次交易成交后,由转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标的单位续期事宜,将转让标的单位经营期限续期至2022年12月19日。若转让方未在2022年12月18日前成功办理续期,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将相应价款返还受让方,但大连产权交易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评估报告显示:⑴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共***项,其中6项为房屋建筑物,1项为医院住院北区房屋改造费。房屋建筑物中有3处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本次评估不对委托评估的资产的权属发表意见,因权属产生的纠纷与评估机构无关。⑵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职工医院住院部楼、职工医院住院处门诊部楼和伙房,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诺以上房屋的所有权归瓦房店轴承医院所有,本次评估未考虑未来产权变更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⑶纳入本次评估的房屋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均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评估未考虑房屋土地权属不一致情况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⑷本次评估瓦房店轴承医院存在2件未决诉讼:①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药康德乐(大连)医药有限公司与瓦房店轴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之情况说明》显示:瓦房店轴承医院与上药康德乐(大连)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0月26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认为上药康德乐(大连)医药有限公司主张事项还需要进一步核实,目前瓦房店轴承医院与上药康德乐(大连)医药有限公司正在沟通补充证据事宜;②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2021)辽0281民初451***号之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驳回原告邱玉英的起诉。本次评估未考虑未决诉讼对评估结论可能造成的影响。⑸因涉嫌虚开发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年4月2***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129号起诉书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瓦轴医院、被告人邹桂泽、郭晓杰、孙金元涉嫌虚开发票罪。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做出了(2019)辽0202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瓦房店轴承医院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瓦房店轴承医院涉案赃款人民币***元上缴国库。截止2021年9 月30日,上述应上缴国库款及罚金已经缴纳***元,尚未缴纳*** 元。⑹房屋建筑物中职工医院住院部楼和职工医院住院处门诊部楼存在扩建情况,扩建房屋的面积由被评估单位申报。评估人员对被评估单位申报的房屋建筑物面积进行了核对,未发现重大差异,本次评估仅对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发表意见。若评估报告日后实际办理产权证时,所确认的有关面积等信息与本次申报及评估所确认信息不一致时,委托人以及其他报告使用人需据实调整本报告所披露。⑺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中,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为瓦轴集团所有。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在未来仍可继续以租赁方式持续使用该土地使用权。⑻被评估单位经营使用的门诊大楼为租赁取得,假设被评估单位能够在未来期可继续通过租赁方式持续使用门诊大楼。***其他披露内容详见《瓦房店轴承医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210C018221号)、《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瓦房店轴承医院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22]第00***号)等大连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本项目涉及优先购买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出资人应在信息公告期间向大连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形成竞价,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的竞价规则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信息公告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未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的竞价规则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未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本项目公告等相关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 转让方名称 |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1号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法定代表人 | 刘军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86663D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国资委监管 | ||
| 监管机构属地 | 辽宁省 大连市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批准单位名称 |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日期 | 2021-09-03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瓦轴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⑴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⑵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1***:00前支付交易保证金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承担50%,一次性支付,相关标准详见产权受让申请书。***本项目涉及的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⑴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所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⑵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⑶同意并无条件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产权交易合同》(详见公告附件)的全部内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⑷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资产交接,签署《交割确认单》。⑸同意与转让方签署《交割确认单》后3个工作日内,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同意本项目转让标的于变更登记前划款可能导致的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无关。⑹同意自转让标的单位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交易双方签署《交割确认单》之日期间,发生的与转让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⑺同意在本次交易成交后,由转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标的单位续期事宜,将转让标的单位经营期限续期至2022年12月19日。同意若转让方未在2022年12月18日前成功办理续期,受让方仅有权解除瓦房店轴承医院***%出资份额转让的交易合同,转让方将相应价款返还受让方,但大连产权交易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并同意除此之外,转让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⑻交易前已经自行了解本项目满足出资人变更登记涉及的相关事宜,同意交易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变更登记事宜,若无法办理变更登记事宜,所有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无关。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对价,也不得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⑼同意转让方将本项目交易结果报民政局即视为转让方所有义务履行完毕,转让方不再具有配合受让方办理任何事项的义务。⑽本次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作为转让标的单位出资人,同意转让标的单位以不低于转让方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受让转让方住院部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为瓦国用(2000)字第03***9号)。⑾本项目成交后,若转让标的单位其他出资人转让其出资份额,受让方需同意按照不低于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按比例折算)受让其出资份额。⑿同意本项目成交后一年内,受让方不得单方解除转让标的单位员工劳动关系,转让标的单位员工薪酬待遇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⒀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单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单位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要求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00前交纳(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 收款账号 | 详见个人中心--报名信息中查看缴款账号 | |||
| 信息公告期及联系方式 | ||||
|---|---|---|---|---|
| 信息公告期 | 信息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交易方式说明 | ***信息公告期满,只产生符合条件的非原出资人,按下列情形处理: ⑴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非原出资人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⑵若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出资人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信息公告期满,只产生符合条件的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出资人,按下列情形处理: ⑴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原出资人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⑵若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原出资人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信息公告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出资人之外: ⑴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该意向受让方在转让底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即为最高报价,原出资人就最高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出资人当场未表态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原出资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出资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出资人成为受让方; ⑵若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和最高报价方,原出资人就最高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出资人当场未表态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原出资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出资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出资人成为受让方; ⑶若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原出资人,就⑴、⑵项所述情形,由非原出资人意向受让方先行产生最高报价后,原出资人就最高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出资人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信息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最多延长8个周期。 |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8)个周期 |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 联系方式 | ||||
| 项目咨询 | 李晓虹 | 咨询电话 | *** | |
| 项目报名 | 李晓虹 | 报名电话 | *** | |
| 现场地址 | 网上报名网址 | |||
|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的材料 | ||||
|---|---|---|---|---|
| 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下载模板 |
| 补充信息披露 | ||
|---|---|---|
| 暂无补充信息披露 | ||
| 其他附件材料 | |
|---|---|
| 《产权交易合同》(出资份额) | 查看附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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