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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告 溪湖疾控采购物资公告(0621第17批)(1)

辽宁 本溪

2022-06-2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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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招标单位:
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告正文

溪湖疾控采购物资公示(0621第17批)(1)
发布时间:2022-06-21 11:05:39 【字体:

本溪市溪湖区紧急采购防疫物资结果公示

根据本溪市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形势及全民核酸检测要求,受溪湖区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委托,采购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物资。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25号)文件要求,现将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紧急采购防疫物资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本溪市溪湖区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采购

二、采购结果:辽宁琦灏商贸有限公司

三、供货产品明细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1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

***

***

***

合计:

***

四、采购单位: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

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6月21日

附件:采购合同一份

辽宁琦灏商贸有限公司供货合同

甲方(采购单位):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供货单位):辽宁琦灏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采购新冠病毒疫情防护产品需求,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次供货合同。

一、供货产品内容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企业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

B1型(***ml)/20人份

沧州永康医药用品有限公司

***

***0

***

总 价

***

二、供货时间、地点

乙方负责按时送至甲方指定地址、并承担运输费用。

三、产品质量标准与验收

***乙方供货产品应符合国家规定或生产企业的质量标准。

***甲方在到货后及时对供货产品进行验收,包括产品数量、规格及包装是否完好无损。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或生产企业的质量要求,有权退货退款,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进行相应赔偿。

四、货款结算

甲方按照供货合同和乙方提供的销售发票,一次性付清货款。

五、其他事项

***如乙方不能及时交付货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本采购合同一式叁份,分别由采购单位、供货单位、政府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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