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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告 溪湖疾控采购物资公告(0609第14批)

辽宁 本溪

2022-06-2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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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招标单位:
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告正文

溪湖疾控采购物资公示 (0609第14批)
发布时间:2022-06-09 11:44:42 【字体:

本溪市溪湖区紧急采购防疫物资结果公示

根据本溪市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形势及全民核酸检测要求,受溪湖区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委托,采购超低容量喷雾器、扎带、泡沫箱、N95口罩、橡胶外科手套、防护服、靴套、鞋套等物资。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25号)文件要求,现将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紧急采购防疫物资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本溪市溪湖区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采购

二、采购结果:辽宁琦灏商贸有限公司

三、供货产品明细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1

超低容量喷雾器(TNSH-8)

***

2

***

合计:

***

四、采购结果:平山区书锐五交化经销处

五、供货产品明细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1

泡沫箱

***

***

***

2

扎带

***

***

***

合计:

***

六、辽宁亿信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七、供货产品明细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1

医用外科手套

***

***0

***

2

靴套

***

***

***

3

帽子

***

1***

***

4

N95口罩

***

***

32***

5

防护服

29元

***

***

6

鞋套

***

***

***

合计:

***

八、采购单位: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

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6月9日

附件:采购合同四份

合同一:

辽宁琦灏商贸有限公司供货合同

甲方(采购单位):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供货单位):辽宁琦灏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采购新冠病毒疫情防护产品需求,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次供货合同。

一、供货产品内容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企业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超低容量喷雾器

TNSH-8

原阳县田帮手农用机械有限公司

2

***

***

总 价

***

二、供货时间、地点

乙方负责按时送至甲方指定地址、并承担运输费用。

三、产品质量标准与验收

***乙方供货产品应符合国家规定或生产企业的质量标准,具有良好的消杀性能。

***甲方在到货后及时对供货产品进行验收,包括产品数量、规格及包装是否完好无损。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或生产企业的质量要求,有权退货退款,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进行相应赔偿。

四、货款结算

甲方按照采购合同和乙方提供的销售发票,一次性付清货款。

五、其他事项

***如乙方不能及时交付货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本采购合同一式叁份,分别由采购单位、供货单位、政府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合同二:

合同编码:***

销售合同

甲方:平山区书锐五交化经销处

乙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产品的销售,现达成如下协议:

序号

商品名称

规格

单价(元)

数量

总价(元)

1

泡沫箱

***********

***

***

***

合计

小写:***元 大写:肆仟玖佰元整

一、质量要求

甲方按协议约定提供泡沫箱的质量保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全面负责质量和售后处理等问题。

二、交(提)货地点、时间及付款方式

1、交货地点:按照乙方要求的地点

2、交货时间:甲方接到乙方会款截图***个工作日内

3、货款付款方式:乙方收到货,开具发票后付款。

公司收款信息:公司名称:平山区书锐五交化经销处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本溪市分行平山支行

账 号:***81845***6

三、责任分担

目的地交货前发生的各种风险和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耗及缺、损、质量下隆等不能使用的问题由甲方负责调换或退货。

四、违约责任

如因耗材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由甲方负责赔偿。

如发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及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诉至甲方当地法院。

本合同一式两份买方和卖方各一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第生效。

以上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各自履行应负责作。

甲方:平山区中锐五交化经销处 乙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日期: 日期:

合同三:

合同编码:***

销售合同

甲方:平山区书锐五交化经销处

乙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产品的销售,现达成如下协议:

序号

商品名称

规格

单价(元)

数量

总价(元)

1

扎带

4****

***

***

***

合计

小写:***元 大写:壹仟元整

一、质量要求

甲方按协议约定提供泡沫箱的质量保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全面负责质量和售后处理等问题。

二、交(提)货地点、时间及付款方式

1、交货地点:按照乙方要求的地点

2、交货时间:甲方接到乙方会款截图***个工作日内

3、货款付款方式:乙方收到货,开具发票后付款。

公司收款信息:公司名称:平山区书锐五交化经销处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本溪市分行平山支行

账 号:***81845***6

三、责任分担

目的地交货前发生的各种风险和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耗及缺、损、质量下隆等不能使用的问题由甲方负责调换或退货。

四、违约责任

如因耗材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由甲方负责赔偿。

如发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及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诉至甲方当地法院。

本合同一式两份买方和卖方各一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第生效。

以上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各自履行应负责作。

甲方:平山区中锐五交化经销处 乙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日期: 日期:

合同四:

采 购 合 同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亿信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壹拾肆万肆仟柒佰肆拾圆整 (大写) 。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1

防护服

***/不连脚

***

29

***

2

N95

头戴

***

***

32***

3

帽子

1***

***

***

4

靴套

***

***

***

5

鞋套

***

***

***

6

医用外科手套

***0

***

***

总计

***

二、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三、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四、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六、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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