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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合肥
2022-06-13
***万
各药品(耗材、试剂)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发﹝2020﹞34号)、《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等相关要求,我中心对2021年第三、第四季度医药商业贿赂案件进行了信用评级处置,请相关药品(耗材、试剂)企业(见附表)至我中心领取《价格招采信用评价评级函》。
领取时需携带授权书,领取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
领取地址:省药采中心咨询室(610)
联系电话:***
附表:价格招采信用评价评级函领取企业名单.xls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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