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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告 购置骨密度检测仪和微量元素检测仪采购项目

福建 福州

2018-12-18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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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招标单位:
平潭综合实验区流水镇中心卫生院
公告正文

购置骨密度检测仪和微量元素检测仪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18-12-18 15:35:56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流水镇中心卫生院

乙方:宜春达康贸易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的购置骨密度检测仪和微量元素检测仪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2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原子吸收光谱仪 1 国内 *** *** 博晖 BH***S
1 1-1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超声骨密度测定仪 1 进口 *** *** 古野 CM-***
合计: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肆拾伍万贰仟元整元(¥***)。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流水镇流水村623号;

***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24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

6、验收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a.设备配件应与设备清单完全吻合.b、应根据合同技术要求协议等资料,制定设备验收报告,并交由用户单位审核后方可使用。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 安装运行正常
2 15 一年后无故障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36个月。

10、违约责任

a、因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中标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供应商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b、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中标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供应商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c、因中标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d、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保留更换中标供 应 商,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e、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其他:□无。□无 。

甲方: 平潭综合实验区流水镇中心卫生院 乙方: 宜春达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 流水镇流水村623号 住所: 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汇家居3幢B-305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 账号: ***028230

签订地点:平潭综合实验区

签订日期: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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